《当代中国史研究》
视觉图像资料在当代中国史研究中的价值不言而喻。常见的现当代图像资料大体分为摄影图像和作为艺术创作的图像。就摄影图像的史学研究价值而言,既可以从图像入手研究人物与历史背景、事件、群体等关系,也可以直接用作历史证据。艺术创作品在实现图史互证研究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图像学”方法,亦即在图像志基础上结合历史学、心理学和批评论等对艺术品进行解释。但是在当代史研究领域,图像学方法易被忽视,许多作为图像资料的艺术作品往往仅作为一般的历史背景而使用,如作为著述中的插图等。而事实上,关于图像学的研究是“对一种方案的重建”的观点使图像解释超越了仅仅是“对现成原典的直接图解”的层面,在图像与题材之间建立起更深层次的联系,因此需要通过对确定的上下文理解来厘清图像所表现的故事的意义。在与当代政治史研究相联系的艺术作品课题中,所谓“原典”就是各时期的重要文献和决议等,“方案”就是各时期现实情境的具体需求(即革命叙事话语中的“目前的革命斗争需要”)。对于这些“方案”的认识必须以实证性的史料研究为基础,重建历史语境中具有特定意义的“方案”与“图像”的联系。当然,在图史互证的研究中到处充满了误读和过度诠释的陷阱,但这并不是运用“原典”和“方案”分析方法本身的错误,而是论证过程中对实证材料掌握的准确性和阐释的合理性可能存在问题,因此只有通过不断的“试错”分析才能使“方案”与所见的图像不断匹配。此外,还需要高度关注图像考证过程中极容易发生的“碎化”问题,需要避免失去图像与时代之间的整体性联系。进一步而言,不能仅仅把“艺术品”作为艺术来研究,应该同时把握“视觉文化”(将作品视为文字与图像的结合)与“物质文化”(将作品视为一种物品)的研究取向,应该在“物品”与“艺术品”之间寻求更丰富的阐释空间。从此角度审视,图像研究在当代史研究中的史学意义并非仅仅扩大了研究视野或强化了艺术与社会历史的联系,更重要的是关注和反思视觉文化在整个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更全面地展现历史研究的广阔视野和深刻内涵。准此而论,更深邃的学科之间的联系与相互挑战,也构成了图像研究在当代史研究中的深层意义,亦即它深刻地体现了新文化史的潮流,它关注的是范畴、喻义和符号。(吴志军摘自《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全文约6400字) 20世纪60年代初期,在《红旗》《新建设》《文汇报》等一批报刊上曾开展了一次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学术讨论,主要局限于自然科学领域,涉及真理和错误的关系、实践标准的相对性和绝对性、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区分、逻辑证明和实践检验的关系等问题,基本上遵循了“高教六十条”关于百家争鸣“一般只适用于自然科学”的原则规定。到1964年底,真理标准问题讨论因可能触及社会科学领域的真理问题以及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问题而变得敏感,因而迅速停止。直到“文革”结束,除1966年《新建设》《光明日报》各发表过一篇文章外,类似文章几近鲜见。这次讨论对于贯彻教育、科技、知识分子政策的调整具有积极意义,是学术界对中央调整政策的积极响应,使新中国的哲学工作者和一些自然科学工作者经历了一次马克思主义真理论的深入学习与研究,推动了马克思主义真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发展,为1978年的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做了知识、思想方法和人才方面的准备。长期以来,这次讨论很少为党史或国史学界所关注,因而对这一历史事件的研究,不仅能够展现被思想史所忽略的历史片段,而且有助于揭示当代中国思想史发展的连续性。(吴志军摘自《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5年第11期,全文约8500字) 经济核算制是苏联(俄)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形成,并在计划经济时代发展成熟的经营和管理企业的基本方法,核心价值就是唤起企业对生产业绩的关心,刺激其不断改善生产。中共对苏联经济核算制的借鉴可以追溯到30年代的根据地时期。1942年12月,毛泽东还对经济核算制的主要内容作出较为全面的规约。1948年后,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发布文件,具体说明推行经济核算制的内容和步骤,但同时将开展群众性的创造新纪录运动和反浪费斗争放在首位。新中国成立后,中央要求参照东北人民政府关于经济核算决定的原则,有步骤地推行经济核算制,使企业减少浪费,实现盈利。经济核算制在1951年被正式纳入财经工作重点。从制度建设的层面看,国家对于推进经济核算制下了很大决心,但在制度环境培育和成效等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尤其是厂长负责制的缺位以及50年代末“一长制”被彻底否定,导致党政干部对于群众运动的贯彻能力远高于经济制度建设的能力。在“大跃进”中,“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制度得到推广,颠覆了并不完善的既有企业制度。从1960年底开始,《工业七十条》重新强调经济核算的重要性,经济核算制还一度被国家经委确定为管理社会主义企业的一项根本原则。但随着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及“文革”的开展,《工业七十条》遭到批判,“鞍钢宪法”再次成为企业管理的主导原则。可见,新中国并未严格执行和切实落实包括经济核算制在内的一系列计划经济制度。中国缺乏训练有素的执行计划管理的行政干部,政工干部更倾向于通过群众运动式的生产动员以达到增效降耗的经济效果,诸如增产节约运动、反浪费斗争、反对官僚主义乃至劳动竞赛等都应该被视为国家实施经济监督、弥补激励不足的一种表现。非制度化管理带来的有形和无形的物力与人力损耗,是计划经济难以成功实现资本良性积累的短板。(吴志军摘自《史林》2016年第1期,全文约字) “婚姻自由”是五四时期的重要议题,倡导从封建家长制的压迫下和没有爱情的婚姻中解放妇女。中共在革命根据地也开始注意婚姻问题的重要性,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条文,其中尤以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为典型,这一条例将婚姻改革的原则简化为“婚姻自由”,但在具体实践中遭遇挫折,导致根据地的离婚率上升。由于没有考虑到订婚所带来的财产转移(主要指彩礼),以女方及其家庭提出的退婚情况急剧增多,物质利益成为父亲引诱女儿配合退婚再嫁的重要筹码,给很多男性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基层法律工作者逐步认识到,在家长制仍然主导婚姻习俗的情况下,父母从家庭利益出发扭曲了“婚姻自由”原则,实施婚姻改革就需要得到妇女配合以及打破父女联盟。因此,边区婚姻改革原则逐步转向“婚姻自愿/自主”,强调在婚姻纠纷中当事妇女的个人意愿和她对于婚姻对象的选择权。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婚姻自由”所隐含的任意性,赋予女性当事人选择婚姻的决定权,并排除父母和第三方对婚姻问题的干涉,从而适应了边区的社会文化生态,被相继写进《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50年代后继续推行,并进一步扩展为全国性的司法原则。从“婚姻自由”的政治口号到“婚姻自主”的法律权利的演变,反映了20世纪中国通过法律实践探索适合中国社会的变革方式。(吴志军摘自《开放时代》2015年第5期,全文约字)